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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朱某某等与上海市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沈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锟,院长。
  原告倪某、朱某某、沈贤、倪峥诉被告上海市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同年8月22日,原告倪某、朱某某、沈贤、倪峥以原、被告双方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朱某某、沈贤、倪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沙卫国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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