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沈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锟,院长。
原告倪某、朱某某、沈贤、倪峥诉被告上海市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同年8月22日,原告倪某、朱某某、沈贤、倪峥以原、被告双方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朱某某、沈贤、倪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沙卫国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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