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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鹤婷、赵丽敏等与陆雅萍、王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倪鹤婷,女,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赵丽敏,女,1955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陈国强,男,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雅萍,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忠弟,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倪鹤婷、赵丽敏、陈国强诉被申请人陆雅萍、王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雅萍、王忠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雅萍、王忠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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