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龙根,男,194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广平,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中路XXX号XXX号楼C座118室、205室。
负责人孙建平。
委托代理人王大宇,男。
委托代理人钱春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龙根与被告董广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广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龙根撤回对被告董广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龙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