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健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姚祖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渊,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877元(2014年1月到2014年10月),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应该及时给付物业费,被告作为业主未及时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为此,原告向我院主张被告拖欠的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物业费共计1877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健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金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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