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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与黄春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健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祖辉。
  委托代理人乔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双,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健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关系。被告应支付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29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欠缴该物业服务费。此后原告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物业服务费2293元(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2、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黄春双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关系。被告应于每月支付物业服务费229.3元(被告房屋建筑面积127.43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每平米1.8元)。被告于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欠缴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原告提供了存根联发票、催款通知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并表示对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应该及时给付物业费,被告作为业主未及时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为此,原告向我院主张被告拖欠的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物业服务费共计2293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春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健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2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黄春双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黄春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文时

书记员:唐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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