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云金,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徐彩英,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华,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正尧,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斌,总经理。
申请人傅云金、徐彩英与被申请人叶正尧、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傅云金、徐彩英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正尧、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云金、徐彩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正尧、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傅云金、徐彩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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