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强,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青,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龙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XXX号XXX幢XXX层C部位4021室。
原告傅强与被告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傅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当庭申请追加上海龙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迎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傅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被告张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龙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强负担。
审判员:陈建中
书记员:邵文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