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北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金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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