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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北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金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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