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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施某1与施某2、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傅某,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施某1,女,201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傅某,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河西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某2,男,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傅某、施某1与被告施某2、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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