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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南安市**镇**花园**室。因赌博于2013年6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2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2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2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后载被告人傅某某,共同窜至被害人黄某某位于鲤城区**街道**街**号的住处附近,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外等候,被告人傅某某采用溜门入户的手段,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住处一楼大厅香案台上的一只铜质清仿“宣德”款琴炉盗走(经鉴定为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陈述、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黄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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