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傅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傅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耿马自治县**医院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现住耿马自治县**镇**宿舍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云S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耿马自治县耿马镇青年路由南往北行驶,23时4分许,当其行驶至人民路交叉路口时,与由赵某某驾驶的云ST****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傅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傅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5月18日 

(此业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