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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盗窃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务工,住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查明: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上高县***工地的一间会议室(上高**置业公司和江西**建筑公司共同使用)内将上高**置业公司一根10余米的旧电缆放至其自己负责看管的江西**建筑公司仓库内,并将该电缆的塑料外皮剥掉,欲待工地完工后卖掉,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934元。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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