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克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王美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傅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王美仁财产人民币1,686,4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王美仁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86,4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傅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傅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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