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惠军,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潘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汪欣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理人:汪从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汪欣语之父,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牛镇镇南阳村太河组22号。
被告:杨谨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杨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杨谨宁之父,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百家村高桥4组1155号。
被告占某某、潘云英、汪欣语、杨谨宁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诉被告李某某、占某某、潘云英、汪欣语、杨谨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5040元,由原告傅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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