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英,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奎明,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惠军,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桂生,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潘云英,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汪欣语,女,200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理人:汪从进,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汪欣语之父,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牛镇镇南阳村太河组22号。
被告:杨谨宁,男,201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杨惠杰,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杨谨宁之父,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百家村高桥4组1155号。
被告占桂生、潘云英、汪欣语、杨谨宁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英诉被告李奎明、占桂生、潘云英、汪欣语、杨谨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5040元,由原告傅英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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