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傅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傅2(傅某1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海宁路XXX弄XXX号前客堂等。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营,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周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姚玉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姚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姚林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雷,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雄(曹某某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姚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周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周奎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姚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昕。
原告傅2、傅某1与被告曹某某、姚某某、周倩、姚玉英、姚菁、姚林坤、姚林峰、陆嘉华、周奎、姚玉莉及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高 倩
书记员:姚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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