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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小明、黄惠兰等与王喆、李健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储小明,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惠兰,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杰,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巧怡,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喆,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正(李健之父),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红,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审被告:储吉红,女,194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审被告:李晶白,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正(储吉红之夫、李晶白之祖父),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储小明、黄惠兰、储杰因与被上诉人王喆、李健、姚建红及原审被告储吉红、李晶白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中,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的《上海市燎原农场家属住房申请表》及本市桃源路XXX弄XXX号公房《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可能会对本案判决结果有影响,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储小明、黄惠兰、储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01.69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揭 扬

审判员:范勇刚

书记员:刘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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