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志光,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宏伟,男,成年,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新碶街道外洋泗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志光与被告李剑、朱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志光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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