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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某与王某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敬(曾用名王志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
  原告储某某与被告王某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购物款6,720元;2、被告按十倍购物款赔偿67,200元;3、原告将“美杜莎美国红毒新版HD顽固型90颗90粒超强”退回被告。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淘宝网购物平台经营“嘉阳宝儿77”店铺。2019年1月2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向被告购买减肥药,商品名称为“美杜莎美国红毒新版HD顽固型90颗90粒超强”,支付货款1,680元。1月7日,原告收到包裹,内有1大瓶和1小瓶(共计90粒),无任何标签。2019年1月8日,原告又向被告购买涉案产品准备赠送朋友,支付货款5,040元。1月13日,原告收到包裹,内有6瓶(每瓶45粒),也无任何标签。被告大肆宣传涉案产品有减肥功效,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既然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因担心涉案产品有致病风险,根本不敢食用。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退一赔十。
  被告王某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淘宝购物平台ID系“嘉阳宝儿77”。2019年1月2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向被告购买了减肥药,产品名称为“美杜莎美国红毒新版HD顽固型90颗90粒超强”,售价1,680元。2019年1月7日,原告收到包裹,内有1大瓶和1小瓶(共90粒),原告未曾服用。2019年1月8日,原告又通过淘宝网向被告购买涉案产品,售价5,040元。2019年1月13日,原告收到包裹,未拆封。同日,原告通过淘宝旺旺询问被告:“为什么我收到的是这样,连包装也没有?减肥效果保证吧?”被告答复:“红毒停产了,现在只有最后几套简装了,药效一样。保证的。”
  审理中,原告当庭拆封第二个包裹,内有6瓶(45粒/瓶)。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均未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减肥属于保健食品功能之一。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保健食品。涉案产品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属预包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等内容,但涉案产品包装上没有相关法定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本院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据此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原告同意将涉案产品退还给被告,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储某某货款6,720元;原告储某某应同时将“美杜莎美国红毒新版HD顽固型90颗90粒超强”(共计360粒)全部退还给被告王某敬,若原告储某某未能退货,被告王某敬可扣除相应货款;
  二、被告王某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储某某赔偿款6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被告王某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生

书记员:施鲁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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