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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某与黄皓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皓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忠,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储某某与被告黄皓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0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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