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某1,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储某2,女,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储某3,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储某4,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某5,男,194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莲(系被告妻子),住同被告储某5。
本院受理原告储某1、储某2、储某3、储某4与被告储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较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储某1、储某2、储某3、储某4与被告储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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