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储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薇,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莲(系被告妻子),住同被告储某5。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1、储某2、储某3、储某4与被告储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一致为由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某1、储某2、储某3、储某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99元,减半收取计10,499.50元、房地产评估费5,730元,合计16,229.50元,由原告储某1、储某2、储某3、储某4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梅天红
书记员:金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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