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梁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维丽,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茜,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逸德汽车智能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戈。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0,199.06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逸德汽车智能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199.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