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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洪燕与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元洪燕,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灵芳,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
  被告:张细镇,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细镇。
  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洪燕与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细镇、被告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沈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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