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刘建武,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建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缺乏被告刘建武有效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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