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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