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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赵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楼二层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彬,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市。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享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赵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6月10日,因赵彬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经兆享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裁定,准许兆享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兆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赵彬:1.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兆享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审理中,兆享公司确认赵彬已停止侵权,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01年8月,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巴欣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HERBACIN”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经核准,涉案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8月13日。荷巴欣公司授权兆享公司享有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9月27日,兆享公司发现赵彬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PP上开设的名为“咕噜萌妹彩妆正品房”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标志的护手霜(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护手霜),而被控侵权护手霜为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被控侵权护手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类商品,被控侵权护手霜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志,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赵彬通过涉案店铺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赵彬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荷巴欣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HERBACIN”商标,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护手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2018年3月23日,荷巴欣公司出具授权确认函,确认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经许可并持续许可兆享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在内的各注册商标,并授权兆享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诉讼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授权商标,授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8年9月27日,兆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APP的“咕噜萌妹彩妆正品房”店铺中购买“德国贺本清小甘菊护手霜滋润保湿补水防干裂75ml不油腻”商品链接项下的“1支装”商品一件,价格为12.8元。2019年9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取了前述购买的商品包裹,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兆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拆开了商品包裹进行拍照,公证处工作人员重新包装并封存了该商品包裹交兆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2019年10月16日,兆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开前述购买商品的链接显示“已拼1件”。
  庭审中,兆享公司提供了上述由公证处封存的包裹,该包裹启封前封存完好,拆封后可见内有护手霜两支。兆享公司称公证购买时仅拍了一支护手霜,但实际收到两支护手霜,可能是涉案店铺错发了两支所致。该两支护手霜的正反面上方均使用了“HERBACIN”标志。兆享公司提供了与公证购买的护手霜的同款护手霜以供比对。公证购买的护手霜与兆享公司提供的同款护手霜相比,在护手霜的填充量、包装上的印刷、管尾的压痕、护手霜的气味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兆享公司表示公证购买的护手霜系德文版包装的“HERBACIN”护手霜,兆享公司在国内销售的系英文版包装的“HERBACIN”护手霜。德文版包装的“HERBACIN”护手霜(75ml)在荷巴欣公司德国官网的售价为3.29欧元,在德国亚马逊网站售价显示2.15欧元起。英文版包装的“HERBACIN”护手霜(75ml)在京东商城的贺本清官方旗舰店的售价为58元。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咕噜萌妹彩妆正品房”的店铺系由赵彬开设;兆享公司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该商品ID项下商品成功交易的订单为两笔,订单时间分别为2018年9月27日及10月18日,价格分别为12.8元及9.68元;该商品ID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下架,于2019年3月1日被禁售。
  兆享公司称为本案支出证据保全的公证费2,000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兆享公司提交的(2018)沪静证经字第2718号公证书、(2018)沪静证经字第1739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46757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物品、京东商城网页打印件、正品护手霜、荷巴欣公司德国官网网页打印件、德国亚马孙网站网页打印件、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入驻者信息、商品下架及禁售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荷巴欣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兆享公司经荷巴欣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赵彬通过涉案店铺销售被控侵权护手霜的行为处于授权期限之内,故兆享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
  被控侵权护手霜与兆享公司提供的同款护手霜相比,确在外观、价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在赵彬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兆享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护手霜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护手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护手霜”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护手霜上的“HERBACIN”标志与涉案商标属于相同商标,因此被控侵权护手霜属于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赵彬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中,兆享公司鉴于赵彬已停止侵权,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兆享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赵彬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费用,兆享公司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考虑兆享公司却为本案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聘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兆享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所酌情予以支持。
  赵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赵彬负担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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