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桂军,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民,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悦。
被告:王悦,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受理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民至本院表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因已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故也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贾沁鸥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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