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列城
书记员: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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