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星。
原告光明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禾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光明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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