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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崇明农场有限公司与上海荣正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崇明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敏。
  被告:上海荣正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屠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崇明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正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5日,原告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崇明农场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荣正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崇明农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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