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大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军,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埃某某磁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小林宏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光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埃某某磁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光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4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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