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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保武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党保武,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洪涛,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楼A室。
  负责人:宋正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珺,男。
  被告:郭可,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党保武与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郭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期限内无法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党保武与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郭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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