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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强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党国强,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国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党国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党国强多次向吸毒人员侯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甲卡西酮。2020年8月28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我市平城区振华街穆家寨饭店附近将正在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党国强和吸毒人员钟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党国强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3.11克,经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称重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党国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国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国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昆

检察官助理:王俪燕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党国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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