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振,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艳,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宗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党振与被告时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党振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党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党振负担。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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