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党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委**组**号,于2019年6月28日,因犯行贿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后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经营红黄蓝亲子园,并系**园**。2019年2月至9月,某某某无故拖欠王影、罗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50714元,2019年12月13日,靖边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靖边县**子园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园于2019年12月16日前支付工资,但某某某仍未支付,并逃匿。

2020年5月8日,某某某将被拖欠王影、罗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