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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滕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及家人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孔某某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将被害人孔某某打伤,致其肋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孔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自行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结论,证人徐某某、巩某某、党某某十人证言,被害人孔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行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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