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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容留卖淫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党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于2020年9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党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路**街租用两间临街民房经营洗脚按摩店。其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党某某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卖淫,从中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调查说明、监控照片、查获监控说明、转账及话单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段某某 、单某某、会某某 、霍某某、张某某等。

3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五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喜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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