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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党某某)(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无业。山西省**市**县人,现住**县**街**小区*号院*栋*单元**室。2017年5月曾因诈骗罪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被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4月或者5月份,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认识了党某某,党某某称有能力办理在机场上班事宜,曹某某与党某某两人商议后,达成以14万元为曹某某儿子曹某某办理太原飞机场售票员工作,党某某拿到钱后,给予刘某不到三万元,委托刘某为曹某某找首都机场的工作,后刘某委托朋友将曹某某安排在北京首都机场地勤工作,曹某某上班两月后离职,党某某又通过何某某将曹某某安排进行航空售票培训,后一直未按约定为曹某某办理太原机场工作事宜。2017年8月份,党某某退款2万元,后一直推托至今未办理,剩余钱款至今未归还;

2、2015年8月左右,党某某在为曹某某儿子办理工作事宜过程中,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知道党某某在为曹某某儿子办理工作事宜后,主动联系党某某,称想为自己的女儿刘某某办理太原机场安检工作,两人商议后达成以16万元为刘某某女儿办理太原工作,后刘某某将16万元给了党某某,党某某安排刘某某去北京航空学院培训基地培训后,一直等消息未果,后刘某某又让党某某为其儿子刘某某办理大同机场工作,党某某称需要12万元,刘某某现行支付2万元,称其余的办成给,后大同机场工作没有办成,党某某联系刘某某称能办理大同移动公司工作,刘某某同意后,党某某便联系苏某某办理,并给苏某某6.5万元办理工作费用,后苏某某将刘某某儿子刘某某安排在大同市迪信通手机卖场当库管,至今未办成大同移动公司工作,2016年刘某某一直追要钱款,党某某归还了7万元,苏某某2019年7月24日将六万元钱退还,剩余五万元未归还;

3、2015年10月份,班某经刘某某介绍认识党某某,党某某称有能力给人在山东青岛及日照机场办理机场安检员工作,办理费用16万元,50天以内办好,之后班某陆续给党某某现金及转账16万元,党某某将班某儿子班某某安排北京航盾空港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民航安全检查员培训,缴费五千元整,后党某某一直推托一年多未办理,之后班某就要求党某某退还办理工作的16万元,党某某于2016年8月份退还班某2万元,剩余13万5千元至今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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