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党某某与陈某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国市人,系陈某某之父。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国市人。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99号3层。
法定代表人许玉国,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雪松,男,25岁,该公司员工。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某某诉称,2013年4月19日15时许,陈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村东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党某某相撞,造成党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陈某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是陈某,该车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因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已经赔偿102000元,故不再追究其责任。请求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120000元。
被告陈某某、陈某辩称,我们已进行了赔偿,原告承诺不再追究责任。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请求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15时10分许,被告陈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村东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党某某相撞,造成党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党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系被告陈某,该车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3年2月24日到2014年2月23日。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6月3日原告党某某在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28944.99元。2013年7月26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党某某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已经赔偿原告102000元,原告也表示不再追究两被告责任,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原告的请求亦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党某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①医药费128944.99元;②残疾赔偿金为8081元×19年=1535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党某某120000元,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70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建立
审判员 刘敬哲
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

书记员: 李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