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收听《小乔讲法律》节目!求职季,诚信为本!求职季,诚信最重要!今天咱们聊聊:入职时提供假证,劳动合同会不会因此无效?小乔会用一个真实案例,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给大家讲个明明白白!
话说2013年11月,隋某入职了一家公司当司炉工,还提交了一份特种设备作业证,上面的批准日期是2012年。结果公司一查,好家伙,这证是假的!人家隋某是2014年4月才考下来的。公司火速在2014年5月解除了劳动合同,还罚了3000块。公司觉得被骗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判劳动合同无效。
公司诉称: 他伪造证件,欺诈!合同无效!
隋某辩称: 我承认之前是假的,但后来我拿到真证了啊!这说明合同是有效的。而且,他们发现假证后也没立刻处理我呀。
法院认为,司炉工岗位必须持证上岗,隋某明知证件的重要性,仍然提供虚假证件,构成欺诈。即使之后取得了真证,也无法否认其欺诈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判断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范围应当综合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上即用人单位明确充分告知劳动者需要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内容;实质上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说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与劳动者工作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劳动者未如实说明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只有未如实说明的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未如实说明导致用人单位作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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