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全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 伟
书记员: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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