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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看赣州中院经典判决

2025-04-23 李北斗 评论0

【开场白】 大家好,欢迎来到《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小乔。今天我们来聊一个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例,主题是:用工形式能不能成为拒付赔偿金的理由?这个案例来自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是(2008)赣中民三终字第299号。故事有点复杂,但别担心,我会用最简单的方式讲清楚!准备好了吗?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背景】 故事的主角是李某,他在2003年7月被一家生猪屠宰场聘为屠宰工人。刚开始是3个月的试用期,后来在2003年10月,他和屠宰场签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工资按计件方式算,按月支付,每天工作时间是凌晨3点到早上6点半左右。听起来是不是挺辛苦的?

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李某继续在屠宰场干活,一直干到2008年1月2日。注意,这期间李某没有双休,也没有节假日,等于每周工作7天!更惨的是,2007年12月26日,李某在工作时被尖刀划伤了手腕,门诊治疗了一个星期,到2008年1月6日伤口才愈合。

结果呢?2008年1月2日,李某刚回去上班,屠宰场就通知他:合同终止!从1月3日起,李某没再去上班。屠宰场后来补发了他一个月的工资1028.43元,但李某觉得这事儿不对劲:我在工伤治疗期间被辞退,这合法吗?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仲裁结果】 2008年3月31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给出了裁决。他们认为,李某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李某一听,气炸了!这算啥?明明干了这么多年,受伤了还被辞退,凭什么一分赔偿都没有?他不服,直接把屠宰场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是怎么看的呢?咱们来拆解一下。

首先,法院确认,李某和屠宰场在2003年10月签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虽然没续签书面合同,但李某继续上班,这说明双方在继续履行原合同。

其次,李某在工作时手被屠刀划伤,还在治疗期间,屠宰场就口头通知他终止合同。这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法律明确要求,工伤治疗期间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再来看用工形式。屠宰场辩称,他们和李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解约,不用赔偿。法院却说:不对!虽然合同约定是计件工资,但李某从2003年10月起一直在屠宰场连续工作,按月拿工资。而且,屠宰行业有特殊性,工人没有节假日和双休,工作强度高,时间固定。综合来看,这明明是全日制用工!屠宰场想用“非全日制”当挡箭牌,法院直接驳回。

最后,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87条,判决屠宰场支付李某赔偿金5792.97元,加上仲裁受理费180元,总共5972.97元,限判决生效后3天内支付。

【法律要点】 这个案例的核心法律知识点是什么呢?咱们来总结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定义:一般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以小时计酬为主。如果真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确实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但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李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报酬方式和工作连续性,认定他是全日制用工。屠宰场想钻法律空子,用“非全日制”的标签逃避赔偿责任,显然行不通。

【总结与启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便用“用工形式”做借口,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工伤期间,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

如果你是打工人,遇到类似的情况,记得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或法院求助。如果你是用人单位,也要提醒自己,合规用工才是长久之计,千万别想着钻空子!

【结束语】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你对这个案例有什么看法?或者你遇到过类似的劳动争议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咱们一起讨论!别忘了点赞、订阅,关注小乔,法律知识不迷路!下期见,拜拜!

【字幕提示】 (画面切换到案例总结,出现关键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87条:赔偿金相关规定 (结尾:显示订阅按钮和节目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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