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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3********,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油漆工,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金寨县天堂寨路由西向东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天堂寨路中央城路段时,与沿天堂寨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接警后,出警民警赶至事故现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全某某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民警对其依法提取血样。2019年12月4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次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全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询问。

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某就事故损害赔偿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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