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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37号

被告人全炳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某某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炳金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3时许,被告人全炳金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二道缤纷假日豪园***号**烟酒商行,强行打开玻璃门进入该商店,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和一个钱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路惠乐购百货门口将被告人全炳金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 6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的现金人民币;2.书证: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全炳金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炳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炳金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志华、 张诚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全炳金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缴获的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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