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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1、全某2与全某3、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全某1,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原告:全某2,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强,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岭,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某3,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被告:全某4,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桦,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某1、全某2与被告全某3、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某4起诉全某1、全某2、全某3要求确认被继承人全某某名下的本市黄家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40%产权归其所有,该案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顾国钧

书记员:陈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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