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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美蘋与张兴标、吴桂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全美蘋,女,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兴标,男,194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诤,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桂华,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全美蘋与被告张兴标、吴桂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全美蘋撤回部分诉讼请求。2019年12月6日,全美蘋称因还需补充证据材料,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美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全美蘋负担。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范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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