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鸿(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正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钧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天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法定代表人:庞荣舟。
原告全鸿(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天富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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