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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某盗窃案起诉书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八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八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八某到景洪市江北曼斗村鑫华酒店楼下,将被害人达某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八某一直自己使用。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被盗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市场认定价格为5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摘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赃物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8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八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景洪市**乡**村委**号,联系电话:1375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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