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陶甦。
委托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玖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与被告上海玖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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