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龙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庞秀梅,经理。
原告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200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告已履行偿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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