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1********,汉族,文盲,安徽颍上人,2005年6月至2014年3月任颍上县慎城镇**村党支部书记、**社区党支部书记,2014年3月至2018年6月任颍上县慎城镇**社区党支部委员,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安置区**栋**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慎城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骗取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共计1177686.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777234.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2008年至2012年,杨某某担任慎城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其利用协助政府征地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骗取方式,非法占有补偿款共计117768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5月,颍上县住建局征用颍上某某部土地用于安置某某村拆迁群众,共征用土地69.499亩,每亩土地补偿2.3万元,共计补偿1598477元,杨某某以王某甲、魏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彭某某等人的名义虚报101361元土地补偿款。
2.2008年10月,颍上县工业园区征用**社区土地80.4945亩,每亩土地补偿2.3万元,共计补偿1851373.5元,杨某某以王某乙、王某丙等4人名义虚报53463.5元土地补偿款。
3.2008年11月,颍上县建设垃圾场征用某某村土地134.325亩,每亩土地补偿2.3万元,共计补偿2945835元,杨某某以郭某某、宁某某等13人名义虚报792372元土地补偿款。
4.2012年6月,颍上县慎城镇政府征用某某村126.63亩土地用作望和啤酒厂建设用地,每亩土地补偿3.84万元,青苗费每亩0.1万元,共计补偿4989222元,杨某某以彭某某等人名义虚报5.85亩土地补偿费230490元。
(二)受贿罪
2008年,颍上县政府建设颍河四桥征用**村部分土地,为了安置被征地和被拆迁房屋的群众,慎城镇政府安排杨某某协助慎城镇原人大主席李某某具体负责实施**安置区的建设,**安置区项目用地由颍上县城建局出资征用,房屋承建商由杨某某决定,安置区建房款由杨某某向群众收取后与承建商结算。2009年2月,杨某某决定由承建商郭某某、江某某承建安置区房屋,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二人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每平米造价为526元。郭某某、江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将安置区房屋交由其二人承建,二人约定在结算建房款时给予杨某某好处费。安置区房屋建设至交付使用期间,杨某某收取购房群众上交的建房款共计18225526元。2011年3月安置区房屋竣工,郭某某和江某某两人共建设房屋面积28976.2平方米,结算建工程款时,杨某某以每平方米造价470元与二人结算,二人按照事前约定,将实际结算价款与合同价款之间的1777234.8元差价作为回扣送给杨某某,杨某某表示同意并占有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材料、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慎城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骗取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共计1177686.5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77723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花 艳
检察官助理:闫国栋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账款已退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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